《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说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手、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15条说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零配件拼装契合,禁止“五大总成”和拼装车以任何方式交易。
规定说明了车辆所有人不具备车辆的处置权,只要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则只有送交有资质的回收管理单位才算合法,否则产生的影响会有以下三点。
1、参考《办法》22条,如有第12条中的处理报废车行为,一经发现首选要没收销售车辆所得,其次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26条规定,如有第15条中的拆解销售“五大总成”的行为,由相关部分没收违法整车以及销售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将车辆送至拆解回收企业,取得回收证明后在车辆管理单位办理汽车信息注销手续;如没有注销车辆信息则会一直留存在数据库,在没有处理该车辆信息之前,车辆所有人名下不在允许为其他机动车登记上牌;注意是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除非以后不打算买车换车,否则必须处理。
3、名下有报废机动车信息将不在给予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车辆信息以及驾驶证相关业务都是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所以两个信息是关联的;如果有报废车不处理则驾驶证到期无法更换,增驾或降级也不能办理,部分城市甚至将报废车信息与驾驶证和征信关联,影响的不仅是车辆相关业务了。
报废车信息是没有“追诉期”的,只要曾经有相关车辆未处理则信息会一直在那等你,这就是规定……
关于汽车的使用确实少了些自由,不过2.4亿台汽车如果不严格管理也确实会出现混乱,曾经就出现过很多报废件的拼装汽车流向农村市场充当代步车甚至校车,这些既没有安全保障又没有车险保障的拼装车危害是非常大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也只能在源头管理了,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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